
國軍虐殺小白狗事件,舉國嘩然,未來虐殺動物將會受到重罰。
立法院經(jīng)濟委員會昨天初審?fù)ㄟ^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,未來若故意虐待動物使其器官功能喪失,最重可罰兩百萬元,刑責(zé)也從一年以下提高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說是小白條款。
另外初審?fù)ㄟ^的條文也明訂,禁止吃貓、狗,若食用將罰五萬到二十五萬元罰金。用藥或槍械導(dǎo)致復(fù)數(shù)動物死亡,可處一年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臺幣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初審也將禁吃貓、狗入法,修正動保法第十二條,宰殺、販賣、購買、食用或持有犬、貓或其屠體、內(nèi)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,可罰五萬元以上、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提案人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,臺灣在去年仍有零星屠殺狗與販售的情況,嚴重不遵守動保法權(quán)利,既然動保法載明了不可宰殺,因此屠體就更不能使用。
初審條文也規(guī)定,不得以汽、機車牽引寵物,違者處三千元以上、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。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說,用機車或腳踏車遛狗,雖然便利輕松,但可能造成寵物無法負荷,也可能產(chǎn)生交通影響,所以他認為利用交通工具遛狗,該明文禁止。